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首山镇旺顺羊杂面馆。
住。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新兴街****/div> 经营者:徐子顺,业主。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县首山镇旺顺羊杂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已与被告辽阳县首山镇旺顺羊杂面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