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35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美宜佳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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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四达路**** 经营者:乐容初,业主。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开发区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