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76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顺达食品超市、任伟: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塔市顺达食品超市、任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辽0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灯塔市顺达食品超市、任伟应负担执行款3057元(本金3000元、迟延履行利息42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任伟将人民币3107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305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交财政部门,被执行人任伟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