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10号被执行人:罗本军,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鞠文果,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范婷婷,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范婷婷、鞠文果、罗本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范婷婷缴纳罚金10万元,鞠文果缴纳罚金8万元,罗本军缴纳罚金8万元。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该案被执行人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局,该案于2021年1月5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罗本军已缴纳罚金8万元;
鞠文果已缴纳罚金4万元,余4万元罚金每月缴纳2000元罚金;
范婷婷每月缴纳1000元罚金。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本军罚金已缴纳完毕,鞠文果已缴纳罚金4万元,余4万元罚金每月缴纳2000元罚金;
范婷婷每月缴纳1000元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