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101号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观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藕英,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福清,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福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