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4108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宇材,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宇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