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远荣,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远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葛远荣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