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25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东副市场三合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副市场中区**。
经营者:魏清仕。
被告:魏清仕,男,汉族,1959年2月18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城关区东副市场三合副食品商行、魏清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