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395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诚晨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省道413号106-108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PT4M4H。
经营者:黄淡群,************。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诚晨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