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3937号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54B。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丽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莲塘社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DNXG1A。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张某1,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2************512。
本院受理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丽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