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992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养鱼池路**。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汇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素芹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