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81刑初18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伟林,男,25岁,1995年7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玲,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三部刑诉(20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伟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旭、检察官助理范江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伟林及其辩护人刘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伟林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租用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1111号飞燕国际四楼西面房间等地作为办公场所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知名品牌SK-II、科颜氏、资生堂、兰蔻、迪奥、阿玛尼、纪梵希等无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招聘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客服专门处理客户退换货、退款、投诉等售后问题,招聘管某、谢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在仓库配货、打包、发货等工作,招聘梅某、梅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作为主播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
目前,已查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
2020年1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管伟林租用的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1111号飞燕国际四楼西面房间内,查扣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化妆品共计72个品牌229个品种8000余件。
目前,已查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5万余元。
被告人管伟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4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伟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管伟林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管伟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管伟林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管伟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管伟林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管伟林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部分扣押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
综合以上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管伟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伟林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租用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1111号飞燕国际四楼西面房间等地作为办公场所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知名品牌SK-II、科颜氏、资生堂、兰蔻、迪奥、阿玛尼、纪梵希等无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招聘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客服专门处理客户退换货、退款、投诉等售后问题,招聘管某、谢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在仓库配货、打包、发货等工作,招聘梅某、梅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作为主播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
目前,已查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被告人管伟林的违法所得11万元。
2020年1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管伟林租用的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1111号飞燕国际四楼西面房间内,查扣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化妆品共计72个品牌229个品种8000余件。
目前,已查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
被告人管伟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涉案物品照片,证实赃物的情况及赃物上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事实;
2、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证实涉案商标的情况;
3、证人梅某、胡某、张某1、管某、谢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均被管伟林招录分别从事主播、客服、仓库等以及管伟林所销售的大牌化妆品系假冒的事实;
4、证人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江阴阿尔派节能科技公司员工,其公司位于××庄××道××号,2019年12月管伟林和管某到其公司租赁房屋的事实;
5、证人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去世纪大道1111号帮管伟林揽快递,看到货架上都是化妆品的事实;
6、证人陈某1、马某1、刘某1、范某、黄某、陈某2、张某2、王某1、吴某1、徐某、万某、李某、杨某1、曹某、刘某2、刘某3、崔某、吴某2、张某3、刘某4、钱某、毛某、孙某、杨某2、刘某5、丁某、王某2、许某、林某、陈某3、彭某、方某、余某、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向被告人管伟林处购买了涉案化妆品的事实;
7、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向被告人管伟林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
8、租赁协议证明:管某向江阴阿尔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1111号阿尔派大楼四楼,租赁期限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的事实;
9、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管伟林与朱炳勤的往来情况;
10、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月16日21时在江阴市××镇××道××段××号××大楼××楼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1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涉案化妆品共计72个品牌229个品种8000余件,并扣押了手机、笔记本电脑、扫码枪1个、快递单打印机1个的事实;
1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的情况;
1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实对张某1、胡某手机进行检查的事实;
1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对送检的手机进行检查的事实;
1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电子数据,证实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水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涉案支付宝账号、微信号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服务协议的事实;
16、鉴定证明、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证实查获的涉案产品系假冒产品的事实;
17、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管伟林的归案情况;
1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管伟林的身份情况;
19、被告人管伟林的供述。
本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该案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管伟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达4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管伟林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管伟林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管伟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伟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管伟林的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管伟林招聘主播、客服、仓库管理员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直播销售化妆品,销售规模较大,销售金额巨大,其销售的商品为化妆品,直接使用于人体,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管伟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管伟林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伟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管伟林的违法所得11万元,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徐芝若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马 健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琪晔附:相关法律条文1、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