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32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下港可心家电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237省道与015县道交汇处。
经营者:徐宗明。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下港可心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