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83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光俊,男,生于1987年3月8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宣恩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称,“PALLADIUM”(帕拉丁)是世界知名品牌,1920年成立于法国里昂,在全球拥有2000多家旗舰店。
经过多年发展,“帕拉丁”在欧美成为多功能实用靴子的代表之一,因其简单百搭的外形设计,加上舒适、耐磨、防水、保暖的产品特性,进入中国市场后,受到了众多年轻人的追捧。
2012年5月7日,K-瑞士有限公司取得了第701387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2016年3月28日,K-瑞士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23966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2017年1月28日,K-瑞士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8325878号“帕拉丁”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25。
2019年12月5日,K-瑞士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因此原告享有排他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黄光俊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站上开设一家名为“鑫丝漫女鞋”的网店,被告黄光俊明知“帕拉丁”品牌的知名度,未经商标专用权利人许可,在拼多多网站上宣传、销售非商标专用权利人生产、销售并且带有与商标专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鞋子,其中一件已拼单352件。
被告黄光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黄光俊在其销售的鞋子上使用的商标,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被告黄光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告提起的诉讼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黄光俊的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虽为本院辖区宣恩县××干坝村××号,但其本人及家人的经常居住地、网店开设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中花路5号。
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