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94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馨家居用品店,经营场所: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纬二路**。
经营者:王道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馨家居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