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0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月龙超市,注册号321202600436166,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渔行荷花塘**(新城路**)。
责任人:金清敏。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陵区月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