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11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莲,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久扬茶业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
经营者:谌宏亮。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久扬茶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