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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飞瑞赛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10069号
案件名称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飞瑞赛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飞瑞赛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奇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69号原告: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飞瑞赛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东林外庐商铺****>法定代表人:朱江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峻,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莉,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霍尔果斯奇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国税局住宅楼**法定代表人:乔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飞瑞赛车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霍尔果斯奇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参加诉讼通知书及诉状副本送达霍尔果斯奇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告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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