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29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宿豫区魏敏酒业经营部、魏敏: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豫区魏敏酒业经营部、魏敏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经济损失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共计31990元,本案执行费38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敏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3237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80元(已拨付国库),剩余执行款3199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