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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沙博拉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兰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初66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沙博拉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兰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博拉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兰凯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66号原告: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杜鹃路长房西郡**903。

法定代表人:张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博拉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南大桥西头北侧阳光壹佰新城第****法定代表人:兰凯江。

被告:兰凯江,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博拉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兰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因案件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省与物共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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