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14号原告:武汉中天巨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
法定代表人:潘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冯鑫,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尚一特连锁酒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汾阳路**。
原告武汉中天巨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尚一特连锁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武汉中天巨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谷城县尚一特连锁酒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天巨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中天巨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武汉中天巨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