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2执恢21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明:本院立案执行的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吴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欧普”、“OPPLE欧普照明”字样的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7182791号“”、第7182788号“”、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吴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7182791号“”、第7182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吴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明明负担其中的13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现场查看,吴明明的相关店铺已经停业。
2021年2月23日,吴明明主动将41380元及案件执行费521元付到被冻结账户,本院已予以扣划,近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