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182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33号(综合楼、厂房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Q4D854。
法定代表人:李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悠畅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UKEU22。
法定代表人:金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悠畅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