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高家坡**金茶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程安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炼,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男,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国顺,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上诉人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国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卢国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上诉人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