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15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朱宗来:关于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宗来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23550元,本案执行费25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宗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TCL公司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朱宗来另向本案汇入执行费253元(已拨付国库)。
至此,申请执行人TCL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