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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宗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11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宗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朱宗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15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朱宗来:关于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宗来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23550元,本案执行费25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宗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TCL公司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朱宗来另向本案汇入执行费253元(已拨付国库)。

至此,申请执行人TCL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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