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15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彦坤,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坤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彦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