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8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优优明帆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师新庄**附1。
经营者:陈跃杰。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优优明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