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市孤山镇运开化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中大街。
经营者:姜运开,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东港市孤山镇运开化妆行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港市孤山镇运开化妆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东港市孤山镇运开化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港市孤山镇运开化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港市孤山镇运开化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