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9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布衣,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罗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江家巷19-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6XKLU17。
法定代表人:黄冬根,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冬根,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与黄冬根系父子关系。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罗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冬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