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民初280号 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艾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杨家山********(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徐仁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天台艾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陈业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业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