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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佰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佰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刘佰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285号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樊文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佰成,男,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佰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广州樊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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