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3民初7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川区彬哥燃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和平**时代商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60BLPUXY。
经营者:陈小彬。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彬哥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