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知民初5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段宝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