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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好鑫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1068号
案件名称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好鑫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武侯区好鑫运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68号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好鑫运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赵敏。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好鑫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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