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0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寺洞,CLASSTOWER24楼),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美吧美妆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眙盱城国贸商城A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9。
经营者:徐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盱眙美吧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2021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