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6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红星路殷记黑鸭店,经营场所:聊城市临清市红星路中段路南“周黑鸭”店。
经营者:郭连明,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红星路殷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