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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江叶国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835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江叶国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江叶国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835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江叶国水果店,经,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div> 经营者:江叶国,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江叶国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江叶国水果店赔偿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1年2月25日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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