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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乔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7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乔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乔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7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小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住地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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