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46号 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金合村拆迁安置房**楼(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何克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红,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安市康飞奥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外甲村(外甲路**)。
负责人:陈继杰,该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康飞奥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