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73号 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大联村**。
法定代表人:徐斌。
被告:三门聪明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聪明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