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059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昌盛饰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鸿景春天花园B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2。
经营者:刘辉,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昌盛饰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