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知民初2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县大河坎斯唯特烟酒行,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经营者:赖斌,男,生于1989年5月24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海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程伟峰,男,生于1988年6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县大河坎斯唯特烟酒行、汉中市汉台区海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