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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李诗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034号
案件名称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李诗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李诗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034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诗稳,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诗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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