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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九日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九日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九日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九日烟酒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89号。

经营者:张朝霞,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建安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九日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许昌魏都九日烟酒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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