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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友广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207号
案件名称赵友广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友广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友广,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友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友广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友广在未取得“美的Midea”、“Midea”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集成吊顶等产品加注上述标识等,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马桥村陈家桥32号的家中,通过开设的淘宝店铺“菲飞品牌浴霸直销店”进行销售。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4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友广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友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4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友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交易及产品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徐某、姚某、翁某、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友广的供述,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友广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赵友广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友广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友广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能够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友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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