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帝多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城垣路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耀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汝州市帝多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