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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194号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学鹏;周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常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仙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英,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鹏,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焕,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鹏,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达,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莎公司)、刘学鹏、周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17日通过在线庭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何华玲,爱丽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群,刘学鹏和周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达均在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经核准注销,其主体资格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在无证据表明中鹏公司注销前已经过依法清算的情况下,中鹏公司在本案中的实体及诉讼权利义务应由其股东刘学鹏、周焕继受。

因刘学鹏、周焕已作为当事人参加了本案诉讼,且其诉讼地位与中鹏公司相同,因此,本案二审不再列中鹏公司为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娜丽莎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爱丽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蒙娜丽莎公司第1765162号“”、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壁纸产品、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蒙娜丽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判令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和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

3.判令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在《法制日报》《浙江日报》《南方日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蒙娜丽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判令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共同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庭审中,蒙娜丽莎公司增加以下上诉请求:判令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停止使用“monalisabz.com”域名。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了蒙娜丽莎公司要求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停止使用“monalisabz.com”域名的诉讼请求。

2.爱丽莎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蒙娜丽莎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有爱丽莎公司名称和地址,同时该产品外包装上有爱丽莎公司寄往浙江联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绣公司)的快递单据,寄件人为爱丽莎公司,收件人马帅为联绣公司的员工,以上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爱丽莎公司生产,寄给联绣公司,再由联绣公司销售的事实。

3.蒙娜丽莎公司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刘学鹏在其第11410433号“蒙娜丽莎壁纸及图”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在第27类壁纸、壁布等产品上申请注册多个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

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注册资本较高,工厂规模大,侵权时间长,产品销售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

4.各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造成了淡化蒙娜丽莎公司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后果,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爱丽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蒙娜丽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爱丽莎公司实施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公证保全的壁纸是散装的,壁纸及其包装纸上均没有爱丽莎公司的信息,仅凭外包装纸箱上有爱丽莎公司的名称不足以证明爱丽莎公司生产了该产品,且该纸箱从爱丽莎公司寄出到进行公证的时间间隔有半年,无法证明公证购买的产品来源于爱丽莎公司;

2.蒙娜丽莎公司以爱丽莎公司的经营规模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缺乏法律依据。

刘学鹏、周焕辩称:1.《蒙娜丽莎》是一幅世界名画,为公众所熟知,其使用“MONALISA”标识没有侵权故意。

2.联绣公司、中鹏公司仅实施了销售行为,获利较少,蒙娜丽莎公司主张中鹏公司生产规模大并无证据支持。

3.蒙娜丽莎公司主张的300万元经济损失和15万元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仅存在于侵犯人身权和商誉的情形,本案不应适用。

5.“monalisabz.com”域名的注册人中鹏公司已经注销,刘学鹏、周焕也不再使用该域名,蒙娜丽莎公司要求停止使用该域名的上诉请求已无实际意义。

蒙娜丽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立即停止侵犯蒙娜丽莎公司第1765162号“”、第1476867号“”、第34061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停止使用“意大利蒙娜丽莎壁纸(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3.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停止使用“monalisabz.com”域名;

4.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在《法制日报》《浙江日报》《南方日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蒙娜丽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共同赔偿蒙娜丽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共计315万元;

6.判令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主体基本情况。

蒙娜丽莎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8年10月20日的南海市西樵樵东陶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1日,南海市西樵樵东陶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4日更名为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2011年5月6日更名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整体变更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变更注册资本为23658万元。

蒙娜丽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陶瓷产品;

销售:陶瓷及原料……。

爱丽莎公司前身为2010年8月6日设立的浙江爱丽莎壁纸有限公司。

2011年5月4日,更名为“浙江爱丽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9月21日,再次更名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4165万元,经营范围为:环保产品研发;

装饰材料销售;

PVC壁纸制造、销售……。

中鹏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刘学鹏、周焕,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建材、卫生洁具、五金、灯具销售;

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联绣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1日,2018年11月5日注销。

西安市未央区瑞嘉装饰材料销售部(以下简称瑞嘉销售部)成立于2010年6月10日,经营者为刘学鹏,于2015年10月21日注销。

中鹏公司陕西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2日,登记营业场所为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大明宫凤八路建材市场内西区14排3、4、5,于2018年10月19日注销。

意大利蒙娜丽莎壁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系刘学鹏于2014年7月29日在香港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港币1万元,刘学鹏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二、关于蒙娜丽莎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

第1476867号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

注册人为原南海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00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0日。

后于2010年9月13日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

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多次变更,后于2016年6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蒙娜丽莎公司。

第1765162号商标标识为“”(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

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

非金属建筑物;

非金属砖瓦;

混凝土建筑构件;

木材;

石膏;

石料粘合剂;

水泥;

砖。

注册人为原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02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12年5月13日。

后于2012年3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

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多次变更,后于2016年6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蒙娜丽莎公司。

第3406138号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楼梯踏板;

建筑用玻璃板(窗);

拼花地板;

建筑用非金属门廊;

非金属围栏;

非金属地板;

非金属建筑材料;

非金属园艺格架;

石料粘合剂;

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

注册人为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04年9月21日,有效期至2014年9月20日。

后于2014年4月22日,经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自2014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

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多次变更,后于2016年6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蒙娜丽莎公司。

商标局在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6]第131号)批复中,认定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做出的(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第1476867号、第340613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19日做出的(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1476867号、第3406138号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做出的南湖工商商处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天津市工商局做出的津滨工处字(2014)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涉案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座便器、水龙头等商品侵害蒙娜丽莎公司所持第3406138号、第3263410号商标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做出的(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蒙娜丽莎公司持有的第3263410号商标被侵害,判令侵害人向蒙娜丽莎公司赔偿损失。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2017年3月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18457号《关于第11410433号“蒙娜丽莎壁纸MONAL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蒙娜丽莎公司)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被申请人刘学鹏持有的争议商标“蒙娜丽莎壁纸MONALISA”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地毯商品与瓷砖商品存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上的关联性。

因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自2003年至今,蒙娜丽莎公司曾获“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自2002年至2017年被连续认定)“上海世博会特许生产商”“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2016—2017十大瓷砖品牌”“广东省用户满意品牌”“广东优质认证证书”“亚洲品牌500强”“国际信誉品牌”“中国专利优秀奖”等荣誉称号,第1476867号商标自2001年至2018年连续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

蒙娜丽莎公司曾于2017年12月22日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建议提名第三届中国质量奖。

蒙娜丽莎公司及其商业品牌曾被包括《北京晨报》《中原商报》《中国国门时报》《法制晚报》《兰州晨报》《中国贸易报》在内的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宣传。

蒙娜丽莎公司也与北京焦点互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航美盛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金桥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多年来持续以户外广告牌、线上广告、高铁机场广告、专题片拍摄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品牌推广。

2018年,蒙娜丽莎公司被第十八届亚洲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授予“18届亚运会官方支持合作伙伴”。

三、关于被诉侵权事实 2017年1月16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在江苏省宿迁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江苏省宿迁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宿证民内字第238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的行为包括:(1)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宿迁市的门牌为“蒙娜丽莎壁纸窗帘”的店铺购买了标签为“MONNALISAWALLPAPER”的壁纸三卷。

(2)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宿迁义乌商贸城老十二街东首对面的门头牌为“蒙娜丽莎壁纸”的店铺取货,在该店取得标签为“MONALISAWALLPAPER”的壁纸三卷,当场取得印章为“意大利蒙娜丽莎壁纸宿迁总代理”的收据一张。

(3)王礼明将所购物品及所得凭证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某购买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上述两家店铺外观进行拍照。

经审查,各该壁纸卷的端部所贴标签上印有“MONNALISAWALLPAPER”、“MONALISA”字样,腰部所贴标签上印有“”“”字样。

2017年4月14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在陕西省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陕西省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西证民字第6363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的行为包括:(1)王礼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于2017年4月14日11点20分,来到位于西安市南面门头“MONALISA蒙娜丽莎壁纸”,北面门头“瑞嘉壁纸”的壁纸销售店,王礼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6本“MONALISA”图册及4本其他图册,并对购买图册进行了拍照。

照片显示,部分图册为墙布图册,部分为墙纸图册,其上使用了“MONALISA”和/或“蒙娜丽莎”字样。

(2)王礼明刷卡结账,支付1300元,取得银联流水号为000424、商户名称为“西安市未央区瑞嘉装饰材料销售部”的银联商务POS签购单。

同时,王礼明也在该处获得两张周焕的个人名片,一张标有“瑞嘉壁纸”(背面印有周焕的两个银行账号),另一张标有“蒙娜丽莎壁纸”(其上标有www.monalisaqz.com网址和40066××××5电话);

王礼明还取得“本案瑞嘉壁纸销售订单”一份,其上载明货品明细。

2018年3月8日,南昌市海东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冷院生在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赣洪城内字第5295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冷院生来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1号楼3楼,王礼明、冷院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人民币两千元整购买了一箱墙纸和一卷壁布,墙纸外包装上标有“MONALISA”字样,其端部与腰部所贴标签与一审判决书附图2、3一致。

王礼明、冷院生得到“卡帝罗欧刺绣墙布订货单”以及载有盖有“浙江联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各一张,标有“卡帝罗欧”字样的刘学鹏个人名片一张,其上显示刘学鹏职务为董事长。

同时,王礼明与冷院生拍得寄件人单位为爱丽莎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寄给马帅的百世快递面单一张,一审庭审中当庭查询该快递物流信息,显示于同年10月31日签收。

2018年3月30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礼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粤佛南海第6186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的行为包括:(1)用其持有的手机拨打佛山市南海公证处西樵服务点办公电话,然后用其手机进行微信的相关操作。

(2)一公证员对王礼明的上述操作全程进行不间断录像,另一公证员对王礼明操作的手机内容进行拍照。

所拍照片显示微信号:×××(微信昵称为“蒙娜丽莎壁纸壁布”,对应手机号为138××××7663)长期在其微信朋友圈对“蒙娜丽莎”壁布进行宣传、招商。

其中,发布于2018年2月23日的一条朋友圈消息内容为“……今天是2月23日(正月初八),西安《瑞嘉壁纸蒙娜丽莎墙布爱丽莎墙纸》正式开工了……新的办公室仓库北三环华永墙纸墙布批发市场A5排14—18号”,所配的门店照片与(2018)陕证民字第013117号公证书中所拍店铺照片外观一致;

发布于2018年1月31日的一条朋友圈中含有一张照片,内容为“中鹏公司的蒙娜丽莎壁纸品牌于2017年12月在CCTV15频道广告中播出”;

发布于2017年8月13日的一则朋友圈内容为将参加某展览会的消息,“意大利蒙娜丽莎壁纸壁布携带新版本与您相约……”,留有刘学鹏的电话;

发布于2017年2月26日的一则朋友圈中附有一张照片,内容为“蒙娜丽莎壁纸MNLS中国壁纸十大品牌”;

发布于2017年2月5日的两条朋友圈内容为“中鹏公司陕西分公司(蒙娜丽莎墙纸瑞嘉墙纸墙布)招聘啦!

……”所配照片中有店铺外观,与前述(2017)宿证民内字第238号公证书中所记载义乌一店、(2017)西证民字第6363号公证书购物店铺外观相近;

有颁发给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的多个奖牌照片。

该微信账号还另有多条朋友圈消息中包含有前述颁发给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的奖牌照片。

2017年4月18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浙绍证民字第1243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的行为包括:王礼明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收取韵达快递单号分别为1202569575803、120256975807的快递各一份,快递面单寄件人均为马帅,快递外包装纸箱上印有“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收货行为结束后王礼明在公证处大厅打开并取出箱内物品,其中一箱内散装带有“MONALISA”字样的墙纸卷,其端部与腰部所贴标签与本判决附图2、3一致,另一箱内装有宣传图册,图册上的标签中有“MONALLSA”字样,以及收款人签名刘学鹏、盖有“浙江联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并附有标有“卡帝罗欧”字样刘学鹏个人名片一张,显示刘学鹏职务为董事长。

2018年4月28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礼明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监督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粤广广州第066044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访问“http://www.monalisabz.com”网站,该网站首页抬头处显示有“蒙娜丽莎壁纸MNLS”字样。

“关于我们”板块中介绍有“中鹏公司旗下拥有核心墙布品牌(蒙娜丽莎墙纸墙布),2012年公司成立开始研发墙纸……2013年在香港成立意大利蒙娜丽莎壁纸中国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板块中展示有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的注册证明书,以及颁发给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的奖牌照片;

“联系我们”板块中显示有中鹏公司企业名称和“联系人刘先生180××××8888”。

2018年6月28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嘉雯在广东省佛山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广东省佛山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粤佛岭南第306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陈嘉雯的行为包括:(1)陈嘉雯将其自带的手机放在桌上,将手机从背面翻至正面,进入手机屏幕主界面,点击屏幕上“微信”的图标,进入到微信登录界面,输入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该程序主界面,点击“我”图标,点击“设置”图标,进入设置页面,点击“账号与安全”图标,进入新界面,浏览该界面;

(2)返回微信程序界面,点击屏幕上“+”的图标,点击屏幕上“添加好友”的图标,进入新界面;

点击“公众号”图标进入标识有“搜索”字样的界面,点击正上方“搜索框”,进入搜索界面;

在搜索框中输入“蒙娜丽莎墙布”,点击“搜索”后进入显示有“公众号”、“蒙娜丽莎墙布”字样的页面,点击“蒙娜丽莎墙布”一栏进入蒙娜丽莎公众号名片界面,后点击“账号主体”一栏进入账号主体界面,浏览该界面,显示账号主体为“浙江中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3)返回蒙娜丽莎墙布公众号名片界面,点击“查看历史消息”一栏,进入蒙娜丽莎墙布历史消息栏;

点击屏幕下方“你好,我是蒙娜丽莎壁布”一栏,进入新界面,拖动并浏览该页面,显示该推文有对“蒙娜丽莎壁纸”的详细介绍;

内容中有“2012年,成立了成立‘蒙娜丽莎壁纸’,我正式诞生啦。

2013年,行业者除甲醛壁纸并成功注册香港公司蒙娜丽莎香港公司……”。

退出界面返回手机屏幕主界面;

(4)点击手机屏幕主界面左上方“电话”图标,进入新界面;

点击“拨号键盘”图标,然后在该界面输入电话号码(0757)833×××0并拨打该电话;

(5)陈嘉雯将其自带的手机放在公证处电话座机(座机号码:833×××0)旁边,然后使用该手机拨打号码833×××0,座机显示有电话来电,座机显示来电号码为134××××8684。

2018年8月2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礼明在广东省佛山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粤佛岭南第785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的行为包括:(1)用其持有的手机拨打佛山市南海公证处西樵服务点办公电话,然后用其手机进行微信的相关操作。

(2)一公证员对王礼明的上述操作全程进行不间断录像,另一公证员对王礼明操作的手机内容进行拍照。

所拍照片显示微信号:×××(微信昵称为“蒙娜丽莎壁纸壁布”,对应手机号为138××××7663)长期在其微信朋友圈对“蒙娜丽莎”壁布进行宣传、招商。

其中,发布于2018年8月1日的一条朋友圈照片中附有一二维码,识别该二维码显示名为“蒙娜丽莎墙纸”的微信公众号,查看该公众号发布的消息,显示有推介蒙娜丽莎壁纸的消息;

发布于2018年7月28日的朋友圈内容为“香港营业执照更名完成……”,配图中有“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一份,内容中显示现有公司中文名称为蒙娜丽莎香港公司;

发布于2018年4月6日的朋友圈内容为招聘广告,配图为“蒙娜丽莎壁纸MNLS”文字;

发布于2018年4月3日的朋友圈内容为“蒙娜丽莎壁布专卖店……五一节18家专卖店百花齐放”,配有一店招上有“蒙娜丽莎壁纸MNLS”大字体的商店外观照片。

2018年8月17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礼明在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陕证民字第013117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王礼明的行为包括:(1)王礼明于当日十时四十分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蒙娜丽莎壁布”店内,该店内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了接待。

(2)王礼明将微信订购货物的截图出示给工作人员看,之后工作人员要求王礼明补交尾款523元,款项交纳完毕后给了王礼明《蒙娜丽莎出货单》及《银联商务凭证》各一张,并让该店内两名男子将货物取出交给王礼明,同时给了王礼明一张店内名片,王礼明对店内现状及门头进行了照相。

《蒙娜丽莎出货单》显示商品名称为M66号壁布,购物金额为1523.2元,《银联商务凭证》显示商户名称为“西安市未央区瑞嘉装饰材料销售部”,店内及门头有大量关于“蒙娜丽莎壁布”的宣传广告、招贴画,所购货物外包装上载有“蒙娜丽莎壁布”字样。

2018年11月27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蓉在广东省佛山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广东省佛山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粤佛岭南第2768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当日吴蓉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联网计算机,进行清洁操作后,访问“加盟费查询网(××)”,在该网站中搜索“蒙娜丽莎壁纸”,显示结果为16.04万元以上,公司名称为意大利蒙娜丽莎墙纸(中国)有限公司,页面中显示“首批进货费为标准店6万元,形象店8万元,旗舰店10万元。

” 刘学鹏于2017年11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蒙娜丽莎墙布”商标(申请号27283424)、“梦娜丽莎墙布”商标(申请号27283423),于2017年12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蒙娜丽莎墙饰”商标(申请号28252901)、“梦娜丽莎墙饰”商标(申请号28252900),于2018年6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梦娜丽莎智家”商标(申请号31496587)、“蒙娜丽莎智家”商标(申请号31490857)。

本案一审庭审中,中鹏公司确认“http://www.monalisabz.com”网站是其公司网站。

刘学鹏在质证意见中认可前述公证书中所涉“蒙娜丽莎壁纸壁布”微信朋友圈内容系其所发。

四、关于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的维权开支 2018年1月22日,蒙娜丽莎公司(甲方)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代理甲方与中鹏公司、联绣公司、爱丽莎公司、刘学鹏、周焕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调查取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程序,调查取证阶段律师费3万元,一审律师费8万元,二审律师费4万元。

2018年1月16日、2018年8月10日,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分别向蒙娜丽莎公司开出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鉴证咨询费、律师服务费分别为3万元、8万元。

五、其他事实 爱丽莎公司与刘学鹏或“陕西省西安市瑞嘉壁纸”分别于2014年8月1日、2016年2月24日、2016年12月27日签订有代理商合同或授权经销合同,约定刘学鹏或“陕西省西安市瑞嘉壁纸”代理销售爱丽莎公司“爱丽莎”或“爱嘉”品牌产品。

爱丽莎公司享有第8593870号“爱丽莎”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27类,包括非纺织品制墙帷、非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墙纸等。

一审法院认为,蒙娜丽莎公司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稳定,其作为权利人依法有权对涉嫌侵害各该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表明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二、蒙娜丽莎公司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指控是否成立,本案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及能否认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蒙娜丽莎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是否成立;

四、若侵权指控成立,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本案中,蒙娜丽莎公司指控爱丽莎公司、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实施了相应被诉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蒙娜丽莎公司所指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店铺收款方为瑞嘉销售部,系刘学鹏投资成立并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刘学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认可蒙娜丽莎公司所指控侵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系其所发。

中鹏公司系“蒙娜丽莎墙布”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也认可蒙娜丽莎公司所指控发布侵权内容的“http://www.monalisabz.com”网站是其公司网站。

故可以认定刘学鹏、中鹏公司实施了相应被诉侵权行为。

据(2017)西证民字第6363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4月14日蒙娜丽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取证时,该店铺门头招牌大字体使用“MONALISA蒙娜丽莎壁纸”字样。

该店铺名片中直接提供周焕的银行账号,目的显然在于收取店铺经营过程中的款项。

据此可以认定周焕参与该店铺的经营,应当认定为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蒙娜丽莎公司指控爱丽莎公司制造、销售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其主要证据依据为所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纸箱上有爱丽莎公司的企业名称。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外包装纸箱的重复使用属正常现象。

本案中,根据爱丽莎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与刘学鹏或其经营的瑞嘉销售部之间存在业务联系,业务往来过程中刘学鹏或其经营的商事主体获得爱丽莎公司的包装纸箱应属正常;

在对外销售过程中再次使用该包装纸箱对商品进行封装亦属正常。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浙绍证民字1243号公证书记载的所收取快递寄件人为“马帅”,在案并无证据表明该寄件人与爱丽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

而打开该快递包装纸箱可见内部未加强固定地、散落放置数卷壁纸,亦不符合预包装成箱商品邮寄的惯常做法。

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5295号公证书所记载的线下取货过程显示,取货时间为2018年3月8日,而经该院现场调查该包装纸箱上所贴附快递单的寄出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签收日期为次日,距蒙娜丽莎公司取证相距约半年时间。

该证据明显不能直接证明蒙娜丽莎公司关于该被诉侵权商品系由爱丽莎公司先寄给联绣公司,再由联绣公司销售的主张。

综上,结合该两件纸箱上并无其他信息表明爱丽莎公司与蒙娜丽莎公司取证时箱内所装物品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事实,该院认为蒙娜丽莎公司对爱丽莎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举证尚不能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对蒙娜丽莎公司针对爱丽莎公司的侵权指控不予支持。

蒙娜丽莎公司(2017)浙绍证民字第1243号公证书、(2018)赣洪城内字第5295号公证书等证据表明其取得与联绣公司存在关联的相应证据,因其已经撤回针对联绣公司的起诉,故对联绣公司是否存在被诉侵权行为该院不再评述。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本案中,首先,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将被诉侵权标识用于壁纸商品,并用于销售壁纸的店铺门头装潢,用于宣传壁纸的宣传册、微信公众号、大量发布营销内容的微信朋友圈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具有商品来源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关于壁纸与瓷砖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壁纸与瓷砖均属房屋装潢用材料,均可用于室内墙面的装修与装饰,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建材市场或装修材料市场的渠道共同销售属常见现象,二者的消费对象均为存在室内装潢需求的消费者。

依据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壁纸与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构成类似商品。

至于二者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被归入不同类别,不影响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的认定。

再次,关于标识的近似性。

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的第1476867号商标标识为“”,由带背景色块的艺术字体“M”字母、作艺术处理的“MONALISA”单词和中文汉字“蒙娜丽莎”组成。

其中,“M”字母在该标识中虽占比较大,但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蒙娜丽莎”是该标识中主要呼叫部分,具有较强的来源区分意义。

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使用的“蒙娜丽莎壁纸”、“蒙娜丽莎壁纸MNLS”等被诉侵权标识中,“壁纸”系商品名称,不具有识别性;

“MNLS”作为“蒙娜丽莎”汉字的拼音首字母,对国内消费者而言所可发挥的识别力较弱,故该两个标识中主要发挥识别作用的均是“蒙娜丽莎”汉字。

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还直接使用“蒙娜丽莎”四字。

各该被诉侵权标识或其主要识别部分与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权利商标中的“蒙娜丽莎”在音、形、义均相同,故应认定为构成近似。

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所使用的“MONALISA蒙娜丽莎壁纸”中,“壁纸”系商品名称的描述词汇,该标识中起识别作用的为“MONALISA蒙娜丽莎”,该标识与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识别部分一致,应当认定为近似。

“MONALISA”是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1765162号“”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部分。

刘学鹏、周焕与中鹏公司所使用的“MONALISA”标识与之相比,仅在颜色、字体上存在区别,但发音、含义相同,应认定为近似。

刘学鹏、周焕与中鹏公司所使用的“MONALISAWALLPAPER”标识中,“WALLPAPER”系壁纸的英文,是描述性词汇,本身不具有来源识别意义,故该被诉侵权标识中发挥来源识别作用的仍是“MONALISA”单词,该标识也与前述标识构成近似。

刘学鹏、周焕与中鹏公司“”标识在拼写上与“MONALISA”相比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别,即将末字母由“A”改成“n”;

且其所使用的手写字体中,“n”与“a”结构与外形相近,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不易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该两标识亦应认定为近似。

被诉侵权的“monalisabz.com”网站域名中,完整包含“monalisa”文字,另加“壁纸”的拼音首字母“bz”,亦应认定为与前述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最后,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蒙娜丽莎”“Monalisa”虽不是其臆造词汇,而是源自世界名画中的人物名称;

但在案证据表明,经过蒙娜丽莎公司的长期使用,其商标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特别是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被多次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蒙娜丽莎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获多项荣誉。

该院还注意到,蒙娜丽莎公司同是注册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3406138号“”商标亦曾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该商标与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的中文呼叫部分相同。

考虑到上述因素,该院认为,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在销售、宣传与瓷砖极具关联性的壁纸商品时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近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或其提供的商品与蒙娜丽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进而产生混淆。

因此,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构成对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鉴于该院已对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并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对此争议焦点该院不再赘述。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案中,首先,刘学鹏在注册环境相对宽松的香港注册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继而在大陆进行经营和宣传推广过程中,多次提及其注册该公司一事,并发布蒙娜丽莎香港公司所获奖牌照片;

中鹏公司在用于推广壁纸商品的网站中大量发布蒙娜丽莎香港公司所获奖牌照片。

其目的均在于借蒙娜丽莎香港公司之名宣传推广所经营的壁纸商品。

其次,蒙娜丽莎公司所享有涉案商标权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持续多年,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作为家装行为的专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存在。

特别是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6日以构成对蒙娜丽莎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为由,宣告刘学鹏所注册第11410433号“蒙娜丽莎壁纸MONALISA”商标无效后,刘学鹏不仅可以明确知晓蒙娜丽莎公司享有涉案商标权的事实,也应知晓其在经营壁纸商品的过程中使用含有“蒙娜丽莎MONALISA”字样的标识极有可能会触犯有关商标法律法规。

周焕作为刘学鹏的共同经营者,中鹏公司作为刘学鹏和周焕共同投资设立并由刘学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亦应知晓。

在此前提下,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未选择避让蒙娜丽莎公司在先权利,而是在此后继续实施了涉案行为,主观上难为善意。

再次,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

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争议焦点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本案中,刘学鹏与周焕登记住址相同,共同投资设立中鹏公司,三者之间就涉案行为而言主观意志难以区分,应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刘学鹏通过所注册、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瑞嘉销售部销售侵权产品;

刘学鹏在朋友圈中推广所经营的壁纸商品时或发布招聘广告时,将瑞嘉销售部与中鹏公司陕西分公司并列发布;

中鹏公司陕西分公司的登记地址店铺使用瑞嘉销售部的店招、名片、POS机,销售商品时使用瑞嘉销售部的清单;

中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中亦大量使用刘学鹏所注册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的信息。

周焕在瑞嘉销售部已经注销后仍在该个体工商户参与经营并提供个人账户收款。

据此,应当认定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就本案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蒙娜丽莎公司所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相应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该院无法认定刘学鹏在香港注册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的行为本身构成对蒙娜丽莎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商标权的侵害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刘学鹏、周焕和中鹏公司在内地经营过程中使用蒙娜丽莎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应宣传的行为应予禁止。

对蒙娜丽莎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

蒙娜丽莎公司还要求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爱丽莎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法人人格权或商誉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负面影响,故该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蒙娜丽莎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该院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在确定金额时,该院考虑到如下因素:1.蒙娜丽莎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2.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侵权形式多样;

3.刘学鹏注册的“蒙娜丽莎壁纸MONALISA”商标于2017年3月6日被商评委宣告无效;

4.中鹏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

5.蒙娜丽莎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必然需要支出相应合理开支。

但该院注意到,蒙娜丽莎公司所进行的部分公证证据保全针对的是联绣公司,且其维权开支系为本案及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另一案件共同支出。

该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含合理费用)为3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判决:一、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蒙娜丽莎公司所享有第1765162号、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壁纸商品包装上、“×××”微信账号、“蒙娜丽莎墙纸”微信公众号、“蒙娜丽莎墙布”微信公众号、“monalisabz.com”网站中使用涉案与“蒙娜丽莎”、“MONALISA”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二、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立即停止在宣传壁纸商品的过程中使用“意大利蒙娜丽莎壁纸(中国)有限公司”标识;

三、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连带赔偿蒙娜丽莎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万元;

四、驳回蒙娜丽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000元,由刘学鹏、周焕、中鹏公司共同负担20350元,由蒙娜丽莎公司负担16650元。

二审中,蒙娜丽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第11410433号“蒙娜丽莎壁纸MONALISA”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拟证明刘学鹏、周焕在2013年11月该商标在墙纸类别上被驳回注册申请时,已经知道无权在壁纸上使用该商标,其后续使用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

爱丽莎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与爱丽莎公司无关。

刘学鹏、周焕质证认为,该证据并非官方网站信息,对真实性有异议,且该商标2013年12月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不能证明刘学鹏当时主观上已经明知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蒙娜丽莎公司一审提交的第11410433号商标注册信息能够相互印证,真实性可以确定,该证据虽然能够表明刘学鹏对于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壁纸是明知或应知的,但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刘学鹏、周焕主观上难为善意,并认定刘学鹏、周焕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审对其主观状态无须重复认定,且该事实对于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亦无较大影响,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

爱丽莎公司、刘学鹏、周焕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中鹏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经核准注销。

刘学鹏自认“http://www.monalisabz.com”网站的内容由其管理,但已经停止使用,蒙娜丽莎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蒙娜丽莎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爱丽莎公司、刘学鹏、周焕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爱丽莎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蒙娜丽莎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刘学鹏、周焕是否应当停止使用“monalisabz.com”域名;

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四、爱丽莎公司、刘学鹏、周焕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蒙娜丽莎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由爱丽莎公司生产,通过邮寄方式销售给联绣公司。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学鹏或“陕西省西安市瑞嘉壁纸”代理销售爱丽莎公司“爱丽莎”或“爱嘉”品牌产品,故爱丽莎公司向刘学鹏或“陕西省西安市瑞嘉壁纸”发货以及后者持有爱丽莎公司的包装箱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其次,(2017)浙绍证民字第1243号公证书显示,包装箱内的被诉侵权产品未加固定、散装放置不符合包装成箱商品邮寄的惯常做法,不能排除刘学鹏将标有爱丽莎公司名称的包装箱用于盛放被诉侵权产品的可能性。

其次,(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5295号公证书显示的包装箱上虽有爱丽莎公司寄出的快递单,但寄出时间与被诉侵权产品收货时间相距数月,进一步削弱了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爱丽莎公司的可能性。

就现有证据而言,爱丽莎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蒙娜丽莎公司关于爱丽莎公司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蒙娜丽莎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遗漏了其要求中鹏公司、刘学鹏、周焕停止使用monalisabz.com域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经认定“monalisabz.com”网站域名中包含的“monalisabz”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刘学鹏、周焕将与蒙娜丽莎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用于经营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但由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该网站域名已经停止使用,无须再判令停止使用,故本院对蒙娜丽莎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中,蒙娜丽莎公司主张刘学鹏、周焕有18家加盟店,三年获利超过1200万元,但相应的证据仅为刘学鹏微信朋友圈的宣传内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不能确定,蒙娜丽莎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蒙娜丽莎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刘学鹏、周焕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该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刘学鹏、周焕的侵权形式多样,刘学鹏注册的“蒙娜丽莎壁纸MONALISA”商标被宣告无效,中鹏公司的注册资金,蒙娜丽莎公司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属于该院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只有在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才得以适用。

本案中,虽然刘学鹏、周焕的被诉行为侵犯了蒙娜丽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证据显示蒙娜丽莎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因此受到损害,故一审法院对于蒙娜丽莎公司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蒙娜丽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由于中鹏公司已注销,无须再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应作相应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

二、刘学鹏、周焕立即停止侵害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第1765162号、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壁纸商品包装上、“×××”微信账号、“蒙娜丽莎”微信公众号、“蒙娜丽莎墙布”微信公众号、“monalisabz.com”网站中使用与涉案“蒙娜丽莎”“MONALISA”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刘学鹏、周焕立即停止在宣传壁纸商品的过程中使用“意大利蒙娜丽莎壁纸(中国)有限公司”的标识;

四、刘学鹏、周焕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万元;

五、驳回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000元,由刘学鹏、周焕共同负担20350元,由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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