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海蚂蚁全球购百货用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9号平顶山万达广场3楼3072号铺。
经营者:翟怀力,男,198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海蚂蚁全球购百货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并于2020年5月19日以其与平顶山市卫东区海蚂蚁全球购百货用品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