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721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悍将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于台村于泽佳园7号楼1303号。
经营者:徐海林。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悍将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半费),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