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228号原告:深圳羽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鑫合信电子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电子城西区13311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春风,男,满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深圳羽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鑫合信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深圳羽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羽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